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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部分)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供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除农村自建住宅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一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第六条(发展导向)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面和屋面;(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四)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五)自然能源、清洁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技术;(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八)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九)其他技术成熟、小姑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九条(工程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全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十六条(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